南都訊 記者陽廣霞 昨日,省食藥監管局發佈首個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並征求意見。其中要求,食品生產者獲知其食品不安全,要立即召回,並對食品無害化處理或銷毀,防止再次流入市場,且召回的情況將“記錄在案”,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稱,當生產者發現食品不安全,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不合格,或被媒體曝光存在安全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制訂食品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記者對比發現,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召回制度相比,《規定》新增了對經營者召回的相關規定。當經營者出現無法證明不安全食品來源等情況,也要實施食品召回,承擔主體責任。這時,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通過現場公示召回信息、辦理退換貨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實施召回。
  《規定》也表示,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但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這是廣東首個關於食品的召回管理規定,此前對召回的規定一直參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來執行,而在廣東制度落地政策之前,北京、上海也已制定了本省市的管理規定。
  《規定》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5月19日,市民可登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表意見建議。  (原標題:媒體曝光食品安全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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