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快記者劉清華通訊員林書晨吳旭濤
  無證醉駕肇事,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打擊力度。近日,福建省高院對一起無證醉駕造成4死5傷的惡性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處肇事者有期徒刑7年的判決,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盧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月20日,受害人家屬龍岩的傅先生拿著這份終審判決書,泣不成聲。
  有關專家表示,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和駕駛員人數量猛增,酒駕乃至醉駕的違法犯罪日益增多,通過法律加大對酒後駕車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的穩定勢在必行。
  無證醉駕釀4死5傷慘劇
  2012年10月1日,原本是個舉國歡慶的日子,但對龍岩市新羅區紅坊鎮倒流水村的傅先生來說,卻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當天晚上9點20分,他正在漳州游玩,突然接到堂哥的電話,“叔叔和嬸嬸快不行了,趕快回來!”
  傅先生連夜趕回倒流水村,只見到了已經停止呼吸的父母,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讓20多歲的他無法接受。
  原來,當晚倒流水村有人辦婚宴,不少村民去觀看文藝表演後,陸陸續續沿著公路走回家。
  事故就在這個時候發生了。當時,一輛轎車瘋狂地由永定縣坎市鎮開來,途經倒流水村路段時,追尾碰撞正在行駛的一輛摩托車,接著,左轉撞向多名行人,繼而“飛”過約一米寬的水溝,四輪朝天翻倒在菜地里。
  大家搶救完路面上的傷者,之後去抬開小車時,才發現車底還壓著兩個人,正汩汩地流著血。這兩個人正是傅先生的父母。
  這場慘烈車禍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死者全部是倒流水村的村民。
  認為被告人不存在放任危害後果的心態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者7年有期徒刑
  肇事司機盧某是永定縣坎市鎮無業青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當晚他喝了不少酒,並未經車主顏某的同意將車開走。
  事後經鑒定,盧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210.02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GPS衛星定位顯示,事發時該車時速為113km/h,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警方認定盧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並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刑事拘留。
  龍岩市檢察院認為,盧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的重大傷亡,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對其提起公訴。
  2013年10月8日,受害人家屬苦等一年終於等來了判決,但結果卻讓他們很失望。
  龍岩市中院審理認為,盧某駕駛機動車時,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當發現可能碰撞前方摩托車時,採取了避讓措施,其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持排斥、否定的心理狀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據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各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224萬餘元。
  “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死5傷,只被判7年。”這個判決結果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受害人家屬認為對被告人的量刑太輕,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認為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
  事後,龍岩市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意見,認為盧某的行為足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福建省檢察院支持刑事抗訴意見,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福建省高院審理認為,盧某無證駕駛,並且在醉酒情況下超速駕駛機動車,明知自己的行為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卻置之不理,以超限速的速度追尾撞擊摩托車後,沒有採取剎車減速等措施,高速沖向公路左側,造成4死5傷,還企圖棄車逃逸,足見其主觀上漠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罪不當,應予糾正。
  據此,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龍岩市中院關於此案的刑事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盧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盧某被判處無期徒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至少要在監獄里獃20年。這就意味著,因為適用法律不同導致量刑差別巨大,他將至少在監獄多獃13年。
  八閩律師事務所林柏冬

  贊成加大對酒駕的懲罰力度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林柏冬認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兩者有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後者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林柏冬表示,在本案中,盧某無證醉灑駕駛機動車,撞擊摩托車後又左轉撞向行人,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到不特定人群,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並造成4死5傷的嚴重後果,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酒後乃至醉酒駕車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人民群眾生命造成了嚴重危害。為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11日作出《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文中明確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危險、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通過比較重的法定量刑,可以有效地遏制酒後駕車對公共安全的危害,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林柏冬表示,最高法院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對懲罰酒後駕車犯罪有積極的法律效果,目前已在審判司法實踐中普遍採用。
  人大法學院教授何家弘

  很難界定是否存在放任態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則認為,駕駛汽車肇事確實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行為人必須具有用這種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比如1982年1月10日,北京的出租車司機姚某因為對單位領導不滿,故意開車在天安門廣場撞向人群,導致5人死亡,19人受傷。法院以“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罪”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何家弘認為這個判決是正確的,因為姚某確實在主觀上具有用開車撞人的方法造成不特定人死傷後果的故意。但是,在一般的醉酒駕車中,現有證據卻很難證明肇事者有這樣的故意。這裡講的不是醉酒駕車的故意,而是撞車撞人後果的故意。
  何家弘說,按照刑法理論,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過失包括疏忽過失和輕率過失。其中,間接故意和輕率過失的主觀狀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為這兩種行為人都應該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只是前者對後果發生的態度是放任,後者的態度是輕率可以避免。
  醉酒駕駛人對撞車撞人的後果具有何種心理狀態,由於缺乏能夠證明駕駛人具有放任心態的直接證據,如口供,司法人員只能根據間接證據和經驗法則進行推斷。現有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駕駛人是違章醉酒駕車,造成汽車失控撞車和撞人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駕駛人對撞車和撞人的後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
  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要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具有放任的心態,就應該認定其不具有這種心態。換言之,即使法官認為被告人的心態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輕率,那也應該按照“存疑從輕”的原則認定其心態為輕率過失,因而只能認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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